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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90號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蘇秋津林彥君張季芬

原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光明

上列原告因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起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以特定法院之審判範圍。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判決㈠確認民國91年4月10日00-000-000⑴水平支撐工程之行政處分無效;㈡確認91年4月10日會議紀錄之行政處分無效;㈢確認91年4月10日至92年1月25日00-000-000⑴水平支撐工程之行政處分無效;㈣確認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233號判決第9頁所載案號00-000-000⑴新、舊2項政府採購之行政處分無效。惟其中第四項聲明,僅泛稱確認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233號判決第9頁所載案號00-000-000⑴新、舊2項政府採購之行政處分無效,並未具體指明係於何時所為之行政處分,而有起訴之聲明不明確之情形。原告應依限補正此部分聲明,並提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2份。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0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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