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蘇秋津、林彥君、張季芬
- 法定代理人謝光明
- 原告達立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90號原 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光明 上列原告因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起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以特定法院之審判範圍。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判決㈠確認民國91年4月10日00-000-000⑴水平支撐工程之行政處分無效;㈡確認91年4月10日會議紀錄之行政處分無效;㈢確認91年4月10日至92年1月25日00-000-000⑴水平支撐工程之行政處分無效;㈣確認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233號判決第9頁所載案號00-000-000⑴新、舊2項政府採購之行政處分無效。惟其中第四項聲明, 僅泛稱確認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233號判決第9頁所載案號00-000-000⑴新、舊2項政府採購之行政處分無效, 並未具體指明係於何時所為之行政處分,而有起訴之聲明不明確之情形。原告應依限補正此部分聲明,並提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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