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2號
- 抗告人
- 葉春湖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牌照稅事件,對於民國101年9月20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32號命承受訴訟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簡字第32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牌照稅事件,對於民國101年9月20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32號命承受訴訟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