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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2號

牌照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孫國禎

抗告人
葉春湖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牌照稅事件,對於民國101年9月20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32號命承受訴訟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孫 國 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2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牌照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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