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61號
- 原告
- 藍子榮
- 訴訟代理人
- 廖頌熙 律師
- 被告
- 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陳益民 總經理
- 訴訟代理人
- 牛紅梅
李芳嘉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勞訴字第100002882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3月28日繫屬於本院,於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101年9月6日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