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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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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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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5-2 條
(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之管轄法院)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
受益人
之
住居所
地或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之
行政法
院管轄。
前項訴訟事件於投保單位為原告時,得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行政法
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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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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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行政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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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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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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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法官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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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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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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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選定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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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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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訴訟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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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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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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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當事人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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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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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期日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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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訴訟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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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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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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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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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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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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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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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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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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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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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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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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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簡易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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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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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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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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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編 上訴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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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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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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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編 抗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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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編 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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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編 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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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編 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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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編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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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編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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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行政訴訟法中的一個條文,也就是第15-2條。這個條文是在規定,如果有人因為公共保險事件而需要提起訴訟,那麼可以選擇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住所地或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的地方的行政法院來管轄這個案件。如果是投保單位提起訴訟,那麼可以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行政法院來管轄。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小明因為意外受傷,需要向公共保險提出賠償申請,但是公共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小明可以根據這個條文,選擇由自己的住所地或是受傷時從事職業活動的地方的行政法院來提起訴訟。如果小明是在公司裡受傷,那麼他也可以選擇由公司所在地的行政法院來管轄這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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