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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15-2 條(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之管轄法院)

  1. 1.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受益人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2. 2.前項訴訟事件於投保單位為原告時,得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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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2讓公法保險爭議得由原告住居所地或職業活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便利人民就近救濟。

Q · 勞保、健保爭議一定要到台北的行政法院告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2,公法上保險事件(勞保、健保、公保、農保、國民年金等)的訴訟,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原告時,得選擇住所地、居所地或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的行政法院起訴,不必跑到保險機關所在地。投保單位(雇主)為原告時,則得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

白話解讀

健保署拒絕給付你的醫療費用,勞保局駁回你的職災申請,公教保處不准你的退撫請求。你想告,但這些機關幾乎都在台北。光是來回的時間、路費、請假成本,就讓很多人選擇默默吞下這口氣。本條打破了這個僵局:公法上的保險爭議,可以在你的住所地、居所地、或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的行政法院告。換句話說,住高雄的勞工可以在高雄告勞保局,住台中的健保保戶可以在台中告健保署。立法理由很白話:社會保險本來就是為了保護人民,如果救濟管道反而是障礙,就跟立法本意相反。第二項照顧到投保單位(公司)為原告的情況,公司可以在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告。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2為特別管轄規定,針對公法上之保險事件(社會保險爭議),打破「以原就被」原則,允許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其住居所地或職業活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並就投保單位為原告之情形設第二項特別管轄,核心精神為「就近救濟、保護弱勢」。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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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健保不給付的爭議要怎麼告?

順序:先向健保署提爭議審議(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不服再向衛福部提訴願,再不服才提行政訴訟。地點依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2可選你的住所地、居所地或工作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內行人提示:健保爭議審議的成功率比訴願和訴訟都高,是黃金階段,準備充分的醫療證明文件在這階段就解決最划算。

Q2公司被勞保局裁罰可以選哪裡告?

公司是原告(你告勞保局),依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2第2項可選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內行人提示:實務上要看主事務所跟主營業所是不是同一地址,登記在台北但實際營運在新竹時就有兩個選擇,可比較兩個高等行政法院對勞保案件的裁判脈絡再決定。

Q3勞保爭議要在哪裡提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2,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原告時,得由住所地、居所地或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不必到勞保局所在地。內行人提示:跨縣市流動工作者(業務、運輸、外送)可善用「職業活動所在地」,挑對職災認定、給付計算見解較友善的法院。

Q4什麼是「公法上之保險事件」?

指勞保、健保、公保、農保、國民年金等以法律強制辦理之社會保險所生的公法爭議,不含私法商業保險契約糾紛。

Q5第15條之2和一般管轄差在哪?

一般採以原就被(第13條),本條反向以原告人民住居所地或職業活動所在地為管轄,是對社會保險弱勢者的傾斜保護。

Q6投保單位為原告時管轄怎麼定?

依第2項,投保單位(雇主)為原告者,得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方便中小企業就近應訴。

Q7健保不給付要怎麼一路告到行政法院?

先提爭議審議(全民健保法第6條)→ 不服向衛福部訴願 → 再不服於訴願決定送達2個月內向住居所地或工作地行政法院起訴。

Q8三個管轄法院要怎麼挑?

比較交通成本與各法院對職災認定、給付計算的裁判脈絡,挑離你最近且見解較友善者;起訴時管轄即確定。

Q9提告要花多少錢?

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徵收裁判費新台幣4,000元(不因金額累進),律師費另計,法扶符合資格者可申請補助。

Q10怎麼把握起訴期間不逾期?

以訴願決定書送達翌日起算2個月(行政訴訟法第106條),逾期不受理;建議收到決定書當天即標注末日並備好起訴狀。

Q11第15條之2 vs 第14條一般住所管轄差在哪?

第14條是普通審判籍的住居所連結,本條是公法保險事件的特別管轄,並多了「職業活動所在地」與投保單位特別管轄選項。

Q12社會保險爭議 vs 商業保險糾紛管轄一樣嗎?

不一樣。商業保險是私法契約走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管轄),本條僅適用公法上強制性社會保險爭議走行政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venue_optionapplicable_toadvantage
住所地行政法院被保險人/受益人為原告通常離日常生活最近,往返與請假成本最低
居所地行政法院被保險人/受益人為原告實際居住地與戶籍住所不同時的彈性選項
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行政法院被保險人為原告工作地點流動(外送、運輸、業務)者的主要選項,可挑裁判脈絡有利處
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所在地行政法院投保單位(雇主)為原告中小企業就近應訴,壓低律師費與往返成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12条(管轄)— 社会保険給付に関する取消訴訟の管轄、原告住所地等の特例
🇰🇷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9조(재판관할)— 사회보험 관련 행정소송의 관할
🇨🇳 中國行政诉讼法第18条(地域管辖)— 原则上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 德國Sozialgerichtsgesetz (SGG) § 57 — örtliche Zuständigkeit des Sozialgerichts am Wohnsitz des Klägers
🇫🇷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contentieux du pôle social — tribunal judiciaire du domicile du demandeur
🇺🇸 美國42 U.S.C. § 405(g) — judicial review of Social Security determinations, venue in the district of plaintiff's res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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