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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5-2 條(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之管轄法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受益人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2. 前項訴訟事件於投保單位為原告時,得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行政訴訟法中的一個條文,也就是第15-2條。這個條文是在規定,如果有人因為公共保險事件而需要提起訴訟,那麼可以選擇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住所地或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的地方的行政法院來管轄這個案件。如果是投保單位提起訴訟,那麼可以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行政法院來管轄。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小明因為意外受傷,需要向公共保險提出賠償申請,但是公共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小明可以根據這個條文,選擇由自己的住所地或是受傷時從事職業活動的地方的行政法院來提起訴訟。如果小明是在公司裡受傷,那麼他也可以選擇由公司所在地的行政法院來管轄這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