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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5-2 條(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之管轄法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受益人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2. 前項訴訟事件於投保單位為原告時,得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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