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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4號

排水溝渠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蘇秋津林勇奮林彥君

抗告人
郭子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排水溝渠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1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林 彥 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4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排水溝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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