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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9號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戴見草孫國禎孫奇芳

抗告人
蔡榮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19號裁定(因未據繳納裁判費等情裁定上訴駁回)提起抗告(抗告人誤載為提起上訴)。查本件裁定於103年1月28日送達抗告人,加計在途期間、抗告期間各10日,算至103年2月17日合法抗告期間始截止,是抗告人於10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抗告,仍屬合法。又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9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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