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9號
- 抗告人
- 蔡榮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19號裁定(因未據繳納裁判費等情裁定上訴駁回)提起抗告(抗告人誤載為提起上訴)。查本件裁定於103年1月28日送達抗告人,加計在途期間、抗告期間各10日,算至103年2月17日合法抗告期間始截止,是抗告人於10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抗告,仍屬合法。又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