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0號
- 抗告人
- 劉清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美濃區公所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5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訴字第450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美濃區公所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5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