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90號
- 原告
-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光明
上列原告因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起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以特定法院之審判範圍。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判決㈠確認民國91年4月10日00-000-000⑴水平支撐工程之行政處分無效;㈡確認91年4月10日會議紀錄之行政處分無效;㈢確認91年4月10日至92年1月25日00-000-000⑴水平支撐工程之行政處分無效;㈣確認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233號判決第9頁所載案號00-000-000⑴新、舊2項政府採購之行政處分無效。惟其中第四項聲明,僅泛稱確認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233號判決第9頁所載案號00-000-000⑴新、舊2項政府採購之行政處分無效,並未具體指明係於何時所為之行政處分,而有起訴之聲明不明確之情形。原告應依限補正此部分聲明,並提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2份。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