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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9號

徵收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戴見草簡慧娟孫國禎

抗告人
蕭義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嘉義市政府間徵收補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孫 國 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9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徵收補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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