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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5號

都市計畫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戴見草孫奇芳孫國禎

上訴人
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啟祥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分別有明文。準此,提起上訴,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上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孫 國 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5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都市計畫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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