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5號
- 上訴人
- 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啟祥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分別有明文。準此,提起上訴,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上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