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5號上 訴 人 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啟祥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上訴,依第 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行政訴訟法第98 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分別有明文。準此,提起上訴, 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上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