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2號
- 抗告人
- 郭子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2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訴字第422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2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