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字第20號
- 聲請人
- 辛吉雄
- 相對人
- 臺南市北區區公所
- 代表人
- 謝振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區公所間低收入戶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第10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低收入戶事件已提起行政訴訟,而相對人核定聲請人低收入戶資格,就認定應計算人口之範圍明顯違誤,該訴有勝訴之望,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乃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影本為釋明,且其所提行政訴訟,已由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67號受理在案,復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核與上開法條規定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