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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字第5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邱政強李協明林勇奮

聲請人
陳聰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03年度交上字第1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因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02年度交字第304號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103年度交上字第17號),並對此上訴聲請訴訟救助,主張其生活困難,101年度無所得且無財產所有,是無資力支出上訴費用,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2年11月13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加以釋明。經查,聲請人除提出上開資料以釋明其無資力外,其於101年1月13日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1年11月19日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就本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提起上訴,尚難遽爾認其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救助聲請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勇 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救字第5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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