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1號
- 抗告人
- 石育源
- 訴訟代理人
-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國有財產法事件,對於民國103年8月28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0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訴字第301號
施秉慧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國有財產法事件,對於民國103年8月28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0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