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字第38號
- 聲請人
- 郭秋宏
- 相對人
- 南臺科技大學
- 代表人
- 戴謙
- 相對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 代表人
- 鄭崑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為日間部學生,因全職在學並無工作,學費、生活費等,均仰賴就學貸款,生活已十分艱鉅,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有臺南市中西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而本件訴訟,係因相對人間因退學申訴事件及未依規定撥付就學貸款款項所生爭議,鈞院審理後,聲請人一定有勝訴希望。為此,聲請鈞院裁定准許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業據提出103年度有效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資為釋明,且其所提行政訴訟,已由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63號受理在案,復經調卷閱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核與上開法條規定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