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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6號

有關交通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戴見草孫奇芳吳永宋

原告
有限責任高雄市亞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代表人
葉順來
原告
王清正
被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表人
陳勁甫
訴訟代理人
許綺佑
訴訟代理人
郭長隆
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
輔助參加人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代表人
姚雨靜
訴訟代理人
陳綉裙
訴訟代理人
姜溯中
訴訟代理人
徐新隆
參加人
李明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明遠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有限責任高雄市亞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於民國103年1月23日召開其第6屆第11次理事會,於會中決議通過相關社員入社、退社等議案,及完成補選理事及改選監事等事項,並將選舉會議紀錄函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備查等為由,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18條、第22條及第27條等規定,於103年1月27日及2月7日,分別檢具訴外人李明遠入社會議紀錄、該社第6屆第11次理事會會議紀錄、原告王清正之社員名冊、執業登記證、身分證與職業駕駛執照影本等資料,向被告申領合作社社員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牌照。案經被告審查,以103年2月17日高市交運監字第10330812900號函復原告略以:「…說明:…二、…查貴社業已將理、監事補、改選及章程修改變更登記案送本府社會局審查,本局將依102年10月31日高市交運監字第10236575900號函各項說明(諒達),辦理後續計程車車輛異動事宜。」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李明遠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有受損害之可能,爰依首揭規定命李明遠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吳 永 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建 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6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交通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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