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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1號

國有財產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呂佳徵簡慧娟吳永宋

抗告人
石育源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國有財產法事件,對於民國103年8月28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0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吳 永 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 建 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1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國有財產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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