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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30號

考試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蘇秋津張季芬林彥君

原告
黃國明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田崧甫 律師
被告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代表人
范巽綠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
訴訟代理人
謝斯昭
參加人
黃哲奎

上列當事人間考試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哲奎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亦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緣原告參加高雄市民國102年度體操項目之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經初試及複試後,於102年7月26日由高雄市政府專任運動教練遴選會(下稱遴選會)公告正取考生黃哲奎,原告則為備取第一名。嗣原告經核對甄選簡章第陸項、考試與成績計算方式規定後,認為考生黃哲奎初試之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項目中,帶隊成績所採計之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並非隸屬高雄市政府之行政組織,不符「代表本市」文義,應不得採計,遴選會就考生黃哲奎之進入複試錄取處分之審查程序顯有重大瑕疵,進而後續所為之正取處分亦連帶不合法,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作成補行錄取原告為高雄市102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正取之行政處分。

三、經查,參加人黃哲奎為高雄市102年度體操項目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之正取生,茲以訴訟之結果,將對其權利及法律上利益造成影響,是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林 彥 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0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考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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