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6號
- 原告
- 億鴻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盧泰元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羅五湖
- 訴訟代理人
- 馬銀堂
- 訴訟代理人
- 陳鳳琴
- 訴訟代理人
- 曾美玲
- 參加人
- 林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玉美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93年7月21日申報參加人即被保險人林玉美加入勞工保險,惟經改制前勞工保險局(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即被告)審查,認林玉美未有受僱於原告實際從事工作,原告於93年7月21日申報林玉美加保與規定不符,被告乃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24條規定,以102年2月23日保承工字第10210032512號函核定自前揭加保日期起取消林玉美被保險人資格,已繳之保險費依同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不予退還。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因本件爭議涉及林玉美之被保險人資格,訴訟之結果將影響林玉美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