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18號
- 抗告人
- 余張阿氷
- 送達代收人
- 余道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本院104年度停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停字第18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本院104年度停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