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1號
- 聲請人
- 杜宗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南區區公所間低收入戶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低收入戶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業由本院受理中。聲請人家庭生活經濟困難,無資力出訴訟費用。又相對人於核定聲請人低收入戶資格時,有明顯違誤,聲請人提起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提出臺南市南區低收入戶證明書資為釋明。再者,聲請人係符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後,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准予扶助在案,有該分會104年1月15日法扶南彥字第104CU0000008號函附審查決定通知書等附卷可參,堪認聲請人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規定。此外,未發現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事,依首揭規定,聲請人就其所提起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52號行政訴訟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