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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24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戴見草孫奇芳孫國禎

聲請人
謝憲郎
法定代理人
謝水來
相對人
臺南市政府
代表人
賴清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暫為失能極重症患者,無法工作,每月須支付逾新臺幣7萬元之醫療照護等日常費用,生活十分艱困,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孫 國 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救字第24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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