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24號
- 聲請人
- 謝憲郎
- 法定代理人
- 謝水來
- 相對人
- 臺南市政府
- 代表人
- 賴清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暫為失能極重症患者,無法工作,每月須支付逾新臺幣7萬元之醫療照護等日常費用,生活十分艱困,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