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號
- 抗告人
- 陳志穎(原名:陳思宇)
古秀珍
陳富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等人間有關保險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訴字第75號
古秀珍
陳富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等人間有關保險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