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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6號

勞工保險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蘇秋津林彥君張季芬

原告
億鴻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盧泰元
被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馬銀堂
訴訟代理人
陳鳳琴
訴訟代理人
曾美玲
參加人
林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玉美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93年7月21日申報參加人即被保險人林玉美加入勞工保險,惟經改制前勞工保險局(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即被告)審查,認林玉美未有受僱於原告實際從事工作,原告於93年7月21日申報林玉美加保與規定不符,被告乃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24條規定,以102年2月23日保承工字第10210032512號函核定自前揭加保日期起取消林玉美被保險人資格,已繳之保險費依同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不予退還。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因本件爭議涉及林玉美之被保險人資格,訴訟之結果將影響林玉美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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