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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6號

勞工保險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蘇秋津林彥君張彥君

上訴人
億鴻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盧泰元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6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作業及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9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彥 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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