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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工保險條例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蘇秋津林彥君張彥君
  • 法定代理人
    盧泰元

  • 上訴人
    億鴻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6號上 訴 人 億鴻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泰元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6月26日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作業及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98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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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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