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6號
- 上訴人
- 億鴻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盧泰元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6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作業及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9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