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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28號

低收入戶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蘇秋津林彥君李協明

抗告人
杜宗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南區區公所間低收入戶事件,對於民國106年8月1日本院105年度再字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李 協 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再字第28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低收入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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