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2號
- 抗告人
- 彭鈺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7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訴字第472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7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