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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號

權利侵害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邱政強李協明林勇奮

抗告人
蘇建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鼓山分公司間權利侵害事件,對於民國105年3月21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勇 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權利侵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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