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9號

提供行政資訊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邱政強吳永宋簡慧娟

抗告人
朱旺星

一、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二、至抗告人具狀聲請本院逕行自其存放於監獄之保管金予以扣繳上開應補繳之抗告費,依法不合,併此說明。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簡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9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提供行政資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