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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9號

徵收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戴見草孫國禎孫奇芳

上訴人
即原告
王建弘(原名王折)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 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臺南市政府
代表人
李孟諺

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李孟諺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代表人原為賴清德,於民國106年8月24日本院辯論終結後,變更為李孟諺。嗣經本院判決後,其於106年9月1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9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徵收補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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