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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81 條(承受訴訟之聲明)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2.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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