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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181 條(承受訴訟之聲明)

  1. 1.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2. 2.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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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81條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承受訴訟之人應即聲明承受,且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以推進程序。

Q · 行政訴訟停了,對方繼承人不出面,我能讓案子繼續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不會自動恢復,必須由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主動向法院聲明承受。關鍵在第二項:他造當事人也可以聲明承受訴訟,因此當對方繼承人或新法定代理人遲遲不出面時,想推進案件的一方可主動聲明,要求對方的承受人到場,避免案件無限期擱置。

白話解讀

訴訟停了,所有人在等。等什麼?等的就是這條規定的那個聲明。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179條等規定),它不會自動重新啟動,誰需要承受訴訟(指接手已經在進行的訴訟)就必須主動向法院聲明「我來承接這個案子」。最常被忽略的一點藏在第二項:對造當事人也可以聲明承受,這保護了想讓案子繼續推進的一方,不用乾等對方繼承人慢慢處理。換個角度看,這條設計的精妙在於把訴訟推進的鑰匙交到所有有利害關係的人手上,而不是只交給「該承受的人」。當對方拖你後腿時,你有反制工具。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規範:當訴訟程序因當事人死亡、喪失能力、法定代理權消滅等事由當然停止後,依法應承受訴訟之人須於得為承受時即為聲明,程序始能續行;同條第二項並賦予他造當事人聲明承受的權利,使任一方均可推動停止中的程序重新進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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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案子停了,我什麼時候應該聲明承受?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意思是當你具備承受資格(例如繼承確認、新法定代理人選定、清算人選任)的當下就要立即聲明,不能拖。拖延承受可能讓法院認定你怠於行使權利,對方也可以替你聲明承受,那時主動權就不在你手上了,這在繼承內部有爭議時特別危險。

Q2對方公司破產,案子停了,我能讓它繼續嗎?

可以。本條第二項明白規定「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你可以向法院聲明承受對方的訴訟,要求對方的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出庭。這條第二項是很多人沒注意的主動權翻轉,當對方拖你後腿時你可以反過來推他們,這在跟政府打官司面對機關改組時也適用,是少被使用但非常有力的程序工具。

Q3行政訴訟的承受訴訟是什麼?

訴訟因死亡、能力喪失等事由當然停止後,由依法應接手者向法院聲明續行已繫屬的訴訟。

Q4什麼是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因當事人死亡、喪失訴訟能力、法定代理權消滅、機關裁撤改組等法定事由,程序不待裁定即停止進行(§179)。

Q5誰是依法應承受訴訟之人?

繼承人、新法定代理人、新清算人、破產管理人等承接訴訟地位者;第二項另允許他造當事人聲明承受。

Q6他造聲明承受是什麼意思?

對造當事人於對方變故造成停止時,主動聲明承受對方訴訟,逼停止中的程序重新進行的權利。

Q7行政訴訟承受訴訟怎麼聲明?

確認停止事由→確認承受資格→備齊資格證明→向繫屬法院遞承受訴訟聲明狀→等候法院通知續行。

Q8承受訴訟聲明狀要寫什麼、附什麼?

載明承受資格與事由,附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選任清算人文書或破產裁定等資格證明文件。

Q9承受訴訟要在什麼時候聲明?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聲明,無絕對最後期限,但怠於聲明主動權可能落到他造手上。

Q10對方拖著不承受,我怎麼推進案件?

依第181條第2項你這一造可主動聲明承受對方訴訟,法院會通知對方承受人到場,拖延策略失效。

Q11承受訴訟(§181)vs 訴訟繼受(§110)差在哪?

§110處理訴訟標的移轉時的當事人恆定與繼受,§181處理程序當然停止後的承接續行,觸發事由不同。

Q12當然停止 vs 裁定停止差在哪?

當然停止依法定事由不待裁定即生效,裁定停止須法院裁定;承受聲明主要對應當然停止後的續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本人(應承受者)承受他造當事人承受(§181 II)
聲明人繼承人、新代理人、清算人等依法應承受之人對造當事人
目的履行續行訴訟之義務防止對方拖延、主動推進案件
時點於得為承受時應即聲明對造變故停止後,欲推進時即可聲明
效果取得續行訴訟地位法院通知對方承受人到場,停止狀態解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24条(訴訟手続の中断及び受継)/行政事件訴訟法 第7条準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33조·제241조(소송절차의 중단과 수계신청)
🇩🇪 德國ZPO § 239, § 250(Aufnahme des unterbrochenen Verfahrens)/VwGO § 173 Verweis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370–376(interruption et reprise de l'instance)
🇺🇸 美國FRCP Rule 25(Substitution of 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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