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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180 條(當然停止之例外規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行政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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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180 條規定,有訴訟代理人時排除第 179 條當然停止,案件繼續進行,但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Q · 打行政訴訟打到一半當事人過世,案子會停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 180 條,當事人死亡或喪失資格時,如果有委任訴訟代理人(多為律師),第 179 條的當然停止規定不適用,案件繼續進行、律師繼續代理。但行政法院認為情況需要時(例如新繼承人需時間了解案情),仍得酌量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以「有律師就絕對不停」是錯誤的安全感。

白話解讀

正在打行政訴訟的人突然過世,這是律師接案時最害怕看到的劇本。常識會告訴你:案子停了。法律也說停了(行政訴訟法179條規定的「當然停止」,意思是不需要法院做任何動作就自動停止)。但如果你有委任訴訟代理人(多半是律師),180條翻轉了這個規則:案子繼續走,律師繼續代理。為什麼?因為你的個人狀態變化不影響律師的代理權,法院希望案子不要拖。但這條留了一個出口:法院如果認為情況需要(例如新繼承人需要時間了解案情),可以裁定停止。所以「有律師就一定不停」是個錯誤的安全感,律師代理是預設值,法官裁量才是例外。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180 條為當然停止之例外規定。當事人死亡或喪失訴訟能力等事由發生時,原依第 179 條應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但若該當事人設有訴訟代理人,因代理權不受影響,訴訟程序不停止而繼續進行,惟行政法院仍得酌量個案情形裁定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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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打官司打到一半過世,繼承人能直接接手嗎?

如果你有律師代理,案子不會自動停,繼承人依本法第 181 條於得為承受時應即聲明承受訴訟,接手時案件直接從現在進度繼續,不用從頭來。律師通常會主動聯繫繼承人,但繼承人主動聯繫律師可避免溝通延遲,繼承權尚未確定時尤其重要。

Q2如果我沒有律師,案子真的會自動停嗎?

對,依第 179 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資格或死亡時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不需要法院做任何動作就自動停了,要等到承受訴訟之人聲明承受才會重新啟動。所以打行政訴訟委任律師不只是為了專業,也是為了案件連續性這個隱形價值。

Q3有律師代理就一定不會停嗎?

不一定。行政法院仍保有裁量空間,認為情況需要時可以依第 180 條但書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不停」是原則,但不是鐵律。

Q4行政訴訟法第 180 條是什麼?

當然停止的例外規定。當事人死亡或喪失資格時,若有訴訟代理人,第 179 條當然停止不適用,案件繼續進行。

Q5當然停止與第 180 條例外差在哪?

沒代理人→依 179 條案件自動停止等承受;有代理人→依 180 條案件繼續,但法院得裁定停止。

Q6訴訟代理人只能是律師嗎?

不限律師。行政訴訟得委任律師、會計師、特定關係人等擔任訴訟代理人,保護範圍比想像中廣。

Q7什麼是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指當事人死亡、喪失資格等法定事由發生時,不待法院裁定即自動停止訴訟,待聲明承受才恢復。

Q8當事人過世後行政訴訟怎麼繼續?

有代理人→律師繼續代理,繼承人於得為承受時依 181 條聲明承受;無代理人→案件當然停止等承受。

Q9繼承人如何聲明承受訴訟?

於得為承受時向行政法院提出書狀聲明承受,敘明繼承關係與承受意旨,並檢附繼承證明文件。

Q10如何避免當事人變故拖延訴訟?

委任訴訟代理人即可使程序不當然停止;委任契約可註明變故後代理延續至繼承人承受。

Q11法院裁定停止後如何恢復?

停止與恢復的時點以法院通知為準,承受訴訟之人聲明承受後程序重新進行。

Q12行政訴訟法 180 vs 179 哪個適用?

有訴訟代理人優先適用 180(不停止),無代理人則回到 179(當然停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aspectart_179art_180
是否停止當事人死亡或喪失資格即當然停止有訴訟代理人時原則不停止,案件繼續
觸發要件當事人死亡、喪失訴訟能力等法定事由相同事由,但該當事人設有訴訟代理人
是否需法院裁定不需要,事由發生即自動停止不停止為原則,停止須行政法院裁定
法院裁量空間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
承受方式停止後由承受人聲明承受(§181)程序未中斷,繼承人仍依§181聲明承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24条第2項(訴訟代理人がある場合は中断しない;行政事件訴訟法7条により準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38조(소송대리인이 있는 경우 소송절차 중단 예외, 행정소송법 제8조 준용)
🇩🇪 德國ZPO § 246(Aussetzung statt Unterbrechung bei Vertretung durch Prozessbevollmächtigten;über VwGO § 173 anwendb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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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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