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行政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180 條規定,有訴訟代理人時排除第 179 條當然停止,案件繼續進行,但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Q · 打行政訴訟打到一半當事人過世,案子會停嗎?
有委任律師就不停,但法院可裁定停止
依行政訴訟法第 180 條,當事人死亡或喪失資格時,如果有委任訴訟代理人(多為律師),第 179 條的當然停止規定不適用,案件繼續進行、律師繼續代理。但行政法院認為情況需要時(例如新繼承人需時間了解案情),仍得酌量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以「有律師就絕對不停」是錯誤的安全感。
正在打行政訴訟的人突然過世,這是律師接案時最害怕看到的劇本。常識會告訴你:案子停了。法律也說停了(行政訴訟法179條規定的「當然停止」,意思是不需要法院做任何動作就自動停止)。但如果你有委任訴訟代理人(多半是律師),180條翻轉了這個規則:案子繼續走,律師繼續代理。為什麼?因為你的個人狀態變化不影響律師的代理權,法院希望案子不要拖。但這條留了一個出口:法院如果認為情況需要(例如新繼承人需要時間了解案情),可以裁定停止。所以「有律師就一定不停」是個錯誤的安全感,律師代理是預設值,法官裁量才是例外。
行政訴訟法第 180 條為當然停止之例外規定。當事人死亡或喪失訴訟能力等事由發生時,原依第 179 條應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但若該當事人設有訴訟代理人,因代理權不受影響,訴訟程序不停止而繼續進行,惟行政法院仍得酌量個案情形裁定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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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律師代理,案子不會自動停,繼承人依本法第 181 條於得為承受時應即聲明承受訴訟,接手時案件直接從現在進度繼續,不用從頭來。律師通常會主動聯繫繼承人,但繼承人主動聯繫律師可避免溝通延遲,繼承權尚未確定時尤其重要。
對,依第 179 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資格或死亡時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不需要法院做任何動作就自動停了,要等到承受訴訟之人聲明承受才會重新啟動。所以打行政訴訟委任律師不只是為了專業,也是為了案件連續性這個隱形價值。
不一定。行政法院仍保有裁量空間,認為情況需要時可以依第 180 條但書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不停」是原則,但不是鐵律。
當然停止的例外規定。當事人死亡或喪失資格時,若有訴訟代理人,第 179 條當然停止不適用,案件繼續進行。
沒代理人→依 179 條案件自動停止等承受;有代理人→依 180 條案件繼續,但法院得裁定停止。
不限律師。行政訴訟得委任律師、會計師、特定關係人等擔任訴訟代理人,保護範圍比想像中廣。
指當事人死亡、喪失資格等法定事由發生時,不待法院裁定即自動停止訴訟,待聲明承受才恢復。
有代理人→律師繼續代理,繼承人於得為承受時依 181 條聲明承受;無代理人→案件當然停止等承受。
於得為承受時向行政法院提出書狀聲明承受,敘明繼承關係與承受意旨,並檢附繼承證明文件。
委任訴訟代理人即可使程序不當然停止;委任契約可註明變故後代理延續至繼承人承受。
停止與恢復的時點以法院通知為準,承受訴訟之人聲明承受後程序重新進行。
有訴訟代理人優先適用 180(不停止),無代理人則回到 179(當然停止)。
| aspect | art_179 | art_180 |
|---|---|---|
| 是否停止 | 當事人死亡或喪失資格即當然停止 | 有訴訟代理人時原則不停止,案件繼續 |
| 觸發要件 | 當事人死亡、喪失訴訟能力等法定事由 | 相同事由,但該當事人設有訴訟代理人 |
| 是否需法院裁定 | 不需要,事由發生即自動停止 | 不停止為原則,停止須行政法院裁定 |
| 法院裁量空間 | 無 | 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 |
| 承受方式 | 停止後由承受人聲明承受(§181) | 程序未中斷,繼承人仍依§181聲明承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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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行政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行政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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