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院曜審字第 569 號
要旨
行政訴訟案件繫屬後有代表人變更之情形,請儘速以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俾利案件進行
主旨
貴單位有行政訴訟案件尚在本院審理中者,若於訴訟繫屬後有代表人變更之情形,請儘速以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俾利案件進行,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院曜審字第四六四號函諒達。
二、聲明承受訴訟,若無法具體列明本院所編之訴訟案號,則請表明就所有尚在本院繫屬中之案件為概括 (全部) 承受之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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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訴訟案件繫屬後有代表人變更之情形,請儘速以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俾利案件進行
貴單位有行政訴訟案件尚在本院審理中者,若於訴訟繫屬後有代表人變更之情形,請儘速以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俾利案件進行,請 查照。
一、本院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院曜審字第四六四號函諒達。
二、聲明承受訴訟,若無法具體列明本院所編之訴訟案號,則請表明就所有尚在本院繫屬中之案件為概括 (全部) 承受之旨。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