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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82 條(當然或裁定停止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行政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裁判宣示之。
  2. 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者,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其期間更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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