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期間,法院與當事人不得為本案訴訟行為,且法定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更始進行。
Q · 案件停止後,我手上的上訴期會不會就過了?
不會。期間凍結,停止結束後從零重算
依行政訴訟法第182條第二項,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者,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更始進行。也就是停止前已跑掉的時間不算,停止結束後重新從零計算,包括上訴期、抗告期等不變期間都受此保護。但第一項但書規定,若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才當然停止,本於該辯論之裁判仍得宣示。
停止這兩個字到底什麼意思?很多人以為是「暫時不開庭」,那是用日常語言理解法律。這條告訴你法律意義上的「停止」涵蓋的範圍比你想像中廣。第一項說:停止期間法院和當事人都不能做任何訴訟行為(唯一例外是言詞辯論已經結束的,判決還是可以宣示)。第二項是這條的核心:所有期間都跟著凍結,等停止結束後重新從零開始計算。換句話說,如果你還有20天可以上訴,案件突然停止,等到停止結束時你還是有完整的20天,不是繼續扣。這條規定讓「停止」這個詞變成真正的保護,而不只是延遲。
行政訴訟法第182條為訴訟程序停止之效力規範,揭示兩項核心效果:一是行為凍結,停止期間行政法院與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得宣示裁判為例外);二是期間凍結,一切法定期間於停止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更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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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本條第二項明確規定「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其期間更始進行」。停止前已跑掉的時間不算,停止結束後重新從零開始計算,是對當事人非常友善的設計。內行人提示:「更始進行」是關鍵術語,意思是重新開始而非繼續扣。
原則上不行,第一項禁止法院與當事人於停止期間進行任何本案訴訟行為。例外:若言詞辯論已終結,本於該辯論的裁判仍可宣示。內行人提示:辯論終結後才聲請停止已攔不住判決,停止聲請的時機判斷很重要。
指停止終竣後,法定期間重新從零開始計算,而不是接續扣除停止前消耗的天數。上訴期、抗告期等不變期間都受此保護。
不一定。本條規範的是當然停止與裁定停止,期間凍結並更始;第183條合意停止的不變期間則不停止進行,這是訴訟律師必須分辨的紅線。
規範訴訟程序停止的兩大效力:行為凍結與期間凍結,期間自停止終竣時更始進行。
指因法定事由或法院裁定使訴訟暫停,期間法院與當事人不得為本案訴訟行為,並非單純不開庭。
停止終竣後法定期間重新從零起算,而非接續扣除停止前已過天數。
當然停止因法定事由發生即停止、不待裁定;裁定停止須由法院以裁定為之。本條對兩者效力相同。
停止期間期間凍結,自停止終竣時更始進行,剩幾天就還是完整幾天,從零重算。
以法院書面通知、承受訴訟聲明生效或續行裁定送達日為準,並向書記官確認更始起點。
不行,屬本案訴訟行為,須待程序恢復後正式遞狀,但可先行準備。
確認更始進行起點,在重新計算的期間內完成上訴、抗告或補正等訴訟行為。
| 比較面向 | 當然停止 | 裁定停止 | 合意停止(183條) |
|---|---|---|---|
| 本案訴訟行為 | 禁止(例外:言詞辯論終結後得宣示裁判) | 禁止 | 禁止 |
| 一般法定期間 | 停止進行,終竣時更始進行 | 停止進行,終竣時更始進行 | 停止進行 |
| 不變期間(上訴、抗告期) | 凍結並更始 | 凍結並更始 | 不停止進行(仍照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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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行政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 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者,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其期間更始進行。
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行政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 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者,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其期間更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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