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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
  2. 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行政法陳明
  3. 行政法院認第一項之合意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於兩造陳明後,一個月內裁定續行訴訟
  4.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5. 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因第一項合意停止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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