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83 條
- 1.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
- 2.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
- 3.行政法院認第一項之合意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於兩造陳明後,一個月內裁定續行訴訟。
- 4.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5.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因第一項合意停止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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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183 條允許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涉及公益維護者不得停止,法院得一個月內裁定續行,且不變期間(如上訴期)不因合意停止而中斷。
Q · 跟政府打的官司,雙方說好可以先暫停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 183 條,當事人得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並由兩造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後生效。但有兩道限制:一是涉及公益維護者不得合意停止,法院得於陳明後一個月內裁定續行訴訟,且該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是不變期間(如上訴期、抗告期)不因合意停止而中斷,仍須依原期限處理。
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自由合意停止訴訟,但行政訴訟不一樣,它涉及公益(你跟政府打官司,本質上就是公共議題)。183條讓你可以跟對造合意停止,但加了三道防線:第一,如果涉及公益維護,根本不能合意停止;第二,法院認為合意停止有礙公益時,可以在一個月內裁定強制續行,這個裁定還不能聲明不服;第三,最關鍵也最容易踩雷的一點,「不變期間」(指法律明定不能延長的期限,例如上訴期)不會因為合意停止而暫停。這跟182條的「當然停止」有根本差異:當然停止把所有期間都凍結,合意停止只是暫停訴訟行為,不變期間照跑。很多人在這個區別上吃過大虧。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183 條規範行政訴訟的合意停止制度:當事人得以合意暫停訴訟程序,但因行政訴訟涉及公益,故設三道限制——有礙公益者不得停止、法院得裁定強制續行(不得聲明不服)、不變期間不因合意停止而受影響,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處分自由形成根本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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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跟政府談判中,可以先暫停官司嗎?▾
可以,跟對造合意停止訴訟,向法院陳明就生效。但行政訴訟有兩個限制:第一,如果案件涉及公益維護,法院可以在一個月內裁定續行;第二,不變期間(如上訴期限)不會因合意停止而暫停。所以合意停止前一定要先算清楚自己手上的期限,不然你以為案子停了結果上訴期還在跑,等發現時已經太晚。
Q2法院裁定續行訴訟,我能上訴或抗告嗎?▾
不行。本條第四項明白規定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這是法律給法院的公益優先權,當法院認為合意停止有礙公益時,這個續行裁定就是終局決定。與其爭執裁定,不如在兩造合意陳明時主動向法院說明本案無公益疑慮,讓法院一開始就放行。
Q3行政訴訟法183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訴訟的合意停止制度,當事人可合意暫停訴訟,但設公益審查與不變期間不停兩道限制。
Q4合意停止和當然停止差在哪?▾
當然停止凍結所有期間重新計算,合意停止只暫停訴訟行為、不變期間照跑,效力差很大。
Q5什麼叫不變期間?▾
法律明定不得延長的期限,例如上訴期、抗告期,不因合意停止而中斷或暫停。
Q6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合意停止差在哪?▾
民事是當事人權利,行政訴訟有公益審查,法院可裁定強制續行且不得聲明不服。
Q7行政訴訟怎麼合意停止?▾
兩造達成合意 → 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 → 陳明後生效,但要先確認公益與不變期間。
Q8合意停止前要確認什麼?▾
確認案件是否涉及公益(會被裁定續行)、自己手上是否有不變期間要跑、續行時證據是否備妥。
Q9法院裁定續行後我要怎麼辦?▾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只能配合續行;事前應在陳明時主動說明本案無公益疑慮爭取放行。
Q10合意停止期間我還要交文件嗎?▾
要。不變期間照跑,期限內該交的書狀仍須提交,否則喪失救濟權。
Q11合意停止 vs 當然停止哪個對我有利?▾
看需求。要凍結所有期間用不到合意停止(那是法定當然停止事由),合意停止只暫停訴訟行為。
Q12行政訴訟合意停止 vs 民事合意停止差在哪?▾
行政訴訟多了公益審查與強制續行裁定,民事訴訟則純由當事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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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合意停止(183) | 當然停止(182) | 裁定停止 |
|---|---|---|---|
| 發動原因 | 兩造合意 | 法定事由(如當事人死亡) | 法院依職權或聲請裁定 |
| 期間效力 | 僅暫停訴訟行為,不變期間照跑 | 全部期間凍結重新計算 | 依裁定內容 |
| 公益審查 | 有,法院可裁定強制續行 | 無 | 視事由 |
| 救濟 | 續行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不適用 | 得抗告(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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