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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184 條

除有前條第三項之裁定外,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視為撤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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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合意停止後,自陳明日起4個月內未續行訴訟即視為撤回,效果等同主動撤回,原處分繼續生效。

Q · 行政訴訟說好暫停,過一陣子想恢復就好,會怎樣?

依行政訴訟法第184條,自雙方陳明合意停止訴訟之日起,4個月內若未主動向行政法院聲請續行訴訟,訴訟即視為撤回,法律效果與當事人主動撤回完全相同,原處分繼續對你生效。法院不會主動催告。續行後若再次合意停止,以一次為限,第二次再陳明合意停止會立即視為撤回,沒有4個月緩衝。

白話解讀

打官司打到一半,雙方說好「先停看看」,律師也點頭,你以為這只是按下暫停鍵。但 184 條藏了一個倒數計時器:陳明合意停止的那一刻起,4 個月內如果你沒主動向法院聲請續行,這個案子直接被視為撤回(法律效果跟你親手撤告一模一樣)。沒人會打電話催你,書記官不會寄第二封通知。更狠的是,就算你在 4 個月內想起來續行了,第二次想再「合意停止」只能用一次,第三次再陳明合意停止會立刻視為撤回。也就是說,行政訴訟最多給你 4+4=8 個月的合意停止額度,超過就鎖死。多數人不知道自己在跟這個計時器賽跑,等發現時案子已經沒了,原處分繼續對你生效,連翻盤的機會都沒有。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84條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的時間限制規範:當事人雙方合意停止訴訟後,自陳明之日起算4個月為續行訴訟的法定期限,逾期未續行即擬制為撤回其訴;且續行後再合意停止以一次為限,藉此將當事人的程序處分權限制在合理範圍,避免訴訟程序無限期停滯。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陳明合意停止之日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合意停止後可以重新提行政訴訟嗎?

如果原處分的訴願決定書送達還沒超過2個月(行訴第106條),理論上可以重提。但合意停止通常發生在訴訟已進行很久的階段,這個2個月期間早就過了。視為撤回的法律效果與主動撤回完全相同,原處分繼續對你生效。

Q2「續行訴訟」要怎麼做?

向受訴行政法院遞「續行訴訟聲請狀」,註明案號、當事人及請求續行意旨即可,不需對方同意,單方就能做。用書面遞狀並取得收件章,不要只口頭跟書記官說;走電子遞狀記得保留系統回證。

Q3為什麼第二次再合意停止就直接視為撤回?

立法者怕當事人一直用合意停止拖訴訟、占用法院資源,所以設了上限。第一次合意停止有4個月緩衝,第二次再陳明就直接終結,實質上強制當事人在8個月內做出決定。若第一次快到期又需時間,與其再合意停止,不如先聲請續行再聲請調解。

Q4行政訴訟合意停止是什麼?

兩造同意暫停訴訟程序,但自陳明日起4個月內須主動聲請續行,否則視為撤回其訴。

Q5合意停止跟裁定停止差在哪?

合意停止由兩造合意發動、受4個月期限拘束;裁定停止由法院依職權或法定事由為之,性質不同。

Q6什麼叫視為撤回?

法律擬制當事人撤回其訴,效果與主動撤回完全相同,訴訟關係消滅、原處分續效。

Q7前條第三項裁定續行是什麼意思?

行政法院認合意停止有礙公益時,得裁定續行訴訟,排除視為撤回效果。

Q8合意停止後怎麼續行訴訟?

向受訴行政法院遞續行訴訟聲請狀,註明案號、當事人及請求續行意旨,單方即可。

Q94個月期限怎麼算起算日?

自當事人陳明合意停止之日起算4個月,建議當下標記第100天、第110天雙重提醒。

Q10續行訴訟聲請要付費嗎?

續行聲請本身通常不另徵裁判費,起訴時已繳;具體費用以法院通知為準。

Q11怎麼證明有在期限內續行?

書面遞狀並取得法院收件章,電子遞狀保留系統回證,不要只口頭告知書記官。

Q12視為撤回 vs 主動撤回差在哪?

法律效果相同,皆使訴訟關係消滅、原處分續效;差別只在發動方式(擬制 vs 明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option_bnote
第一次合意停止有4個月續行緩衝逾期未續行視為撤回起算自陳明合意停止之日
第二次合意停止以一次為限,再陳明立即視為撤回無4個月緩衝等於8個月後鎖死
視為撤回 vs 主動撤回法律效果完全相同訴訟關係消滅、原處分續效皆無挽救空間
公益例外法院得依前條第三項裁定續行排除視為撤回效果涉公益案件由法院職權把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63条(訴え取下げの擬制、行政事件訴訟法 第7条で準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68조(기일 해태에 의한 소 취하 간주, 행정소송법 제8조 준용)
🇨🇳 中國行政诉讼法 第58条(按撤诉处理)
🇩🇪 德國§ 92 Abs. 2 VwGO(Klagerücknahmefiktion bei Nichtbetreiben des Verfahrens)
🇫🇷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 R. 612-5-1(désistement d'office)
🇺🇸 美國Fed. R. Civ. P. 41(b)(involuntary dismissal for failure to prosec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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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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