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185 條

  1. 1.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2. 2.行政法院依前項但書規定續行訴訟,兩造如無正當理由仍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
  3. 3.行政法院認第一項停止訴訟程序有礙公益之維護者,除別有規定外,應自該期日起,一個月內裁定續行訴訟。
  4. 4.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85條規定,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四個月內不續行即視為撤回其訴。

Q · 開庭兩造都沒到,案子會怎樣?

依行政訴訟法第185條第一項,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有礙公益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其訴。法院不會主動寄第二封通知,逾期未動作案件就終結,原處分繼續生效。

白話解讀

「沒人出庭」和「雙方合意停止訴訟」,這兩件事在法律效果上是一樣的。這是 185 條最讓人意外的設計:兩造都沒正當理由地遲誤言詞辯論期日,法律直接擬制你們「合意」要停止訴訟,從那一刻開始倒數 4 個月。沒人主動催,書記官也不會寄第二封通知,案子在某個你完全不在現場的下午悄悄死掉。比 184 條更陰險的是,184 條至少你「知道」自己陳明合意停止了,185 條是你「沒做任何事」就觸發了相同的死亡計時器。唯一的救生圈:法院認為停止訴訟有礙公益時,會在一個月內裁定續行訴訟;但這是法院的職權,你不能聲請。如果你的案子沒有公益色彩,4 個月後就是終點。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85條為訴訟停止之擬制規範: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時,法律直接擬制其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並設四個月續行期間,逾期未續行即視為撤回其訴;法院於停止有礙公益時應於一個月內依職權裁定續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怎麼辦?

開庭前必須書面具狀向法院請假,附上請假事由(醫師證明、出國證明、勞動契約等)。沒書面請假,法律上不算正當理由,缺席後果照樣適用本條。內行人提示:開庭前緊急狀況打電話跟書記官說一聲沒用,必須有書面紀錄,最低限度要傳真或郵寄請假狀並取得回證,或用法院電子遞狀系統留存紀錄。

Q2兩造都遲到,能補救嗎?

四個月內主動向法院聲請續行訴訟,案子可以救回來。但訴訟程序時間不會倒流,原本要在這次庭期做的攻擊防禦也錯過了。內行人提示:發現自己缺席後當天就應寫一份續行訴訟並陳明遲誤原因的書狀送進法院,越早動作法官對你的觀感越好。

Q3法院認為有公益必要可以繼續審理?

是的,第三項規定法院如果認為停止訴訟有礙公益維護,應在缺席日起一個月內裁定續行訴訟,且此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這是法院的職權發動,當事人不能聲請。內行人提示:涉及多人權益或重大公益的案件,法院主動續行的機率較高;個人對機關的爭議則較少有公益續行的可能。

Q4行政訴訟開庭沒到會怎樣?

兩造皆無故缺席,除有礙公益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並開始四個月倒數。

Q5什麼是擬制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法律不問當事人真意,直接把兩造缺席擬制為雙方合意停止訴訟,效果與真的合意停止相同。

Q6視為撤回其訴是什麼意思?

停止後四個月內未續行,法律擬制你撤回起訴,案件終結,等於沒告,原處分繼續生效。

Q7什麼情況法院會依職權續行訴訟?

法院認為停止訴訟有礙公益之維護時,應自缺席期日起一個月內裁定續行,且不得聲明不服。

Q8兩造缺席後怎麼救回案子?

四個月內主動向法院遞「續行訴訟並陳明遲誤原因」書狀,附上正當事由,越早越好。

Q9不能到庭要怎麼請假?

開庭前以書狀向法院請假並附事由(醫師證明、出國證明、工作衝突文件),保留遞狀回證。

Q10怎麼避免錯過開庭期日?

收到通知立即在手機、紙本、家人共用三處行事曆標記,並設庭期前一週提醒。

Q11公益續行的裁定可以救濟嗎?

不行,依第四項該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無法抗告或聲明異議。

Q12行政訴訟缺席 vs 刑事訴訟缺席差在哪?

刑事缺席可能被拘提、通緝;行政訴訟缺席反而可能讓案子視為撤回直接消失,沒人來找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行政訴訟法185民事訴訟法191刑事訴訟
缺席後果視為合意停止,4個月不續行視為撤回視為合意停止,4個月不續行視為撤回可能被拘提或通緝
法院主動性僅在有礙公益時1個月內職權續行原則不主動續行法院主動追訴
當事人能否聲請續行4個月內可聲請;公益續行不可可聲請續行不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63条(訴えの取下げの擬制:当事者双方が口頭弁論等の期日に出頭しない場合)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68조(양 쪽 당사자의 불출석으로 인한 소취하 간주)
🇩🇪 德國VwGO § 92 Abs. 2(fingierte Klagerücknahme bei Nichtbetreiben des Verfahrens)
🇫🇷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 R612-5-1(désistement d'office faute de diligence des parties)
🇺🇸 美國Fed. R. Civ. P. 41(b)(involuntary dismissal for failure to prosecut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