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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2. 行政法院依前項但書規定續行訴訟,兩造如無正當理由仍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
  3. 行政法院認第一項停止訴訟程序有礙公益之維護者,除別有規定外,應自該期日起,一個月內裁定續行訴訟。
  4.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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