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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25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蘇秋津林彥君孫國禎

上訴人即

再審原告
林惠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本院106年度再字第25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千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孫 國 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再字第25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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