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0號
- 抗告人
- 興毅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蘇林秀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4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訴字第340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4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