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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戴見草孫國禎簡慧娟

抗告人
賴師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岡山分處間地價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簡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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