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25號
上訴人即
- 再審原告
- 林惠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本院106年度再字第25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千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再字第25號
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本院106年度再字第25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千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