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3號
- 原告
- 郭子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處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5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訴字第453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處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5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