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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8號

有關執行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邱政強黃堯讚吳永宋

抗告人
陳戊興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間有關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吳 永 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8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執行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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