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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停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
    戴見草孫國禎張季芬
  • 法定代理人
    陳劭良

  • 原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停字第22號抗 告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代 表 人 陳劭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本院107年度停字第22號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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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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