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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8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吳永宋孫奇芳黃堯讚

上訴人
聯瑞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瑞民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4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第98條之2第1項分別有明文。是以,提起上訴,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應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黃 堯 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凃 明 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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