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3號
- 抗告人
- 吳建興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醫師法事件,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抗議書,對107年11月6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83號裁定表示不服,應視為提起抗告,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訴字第383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醫師法事件,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抗議書,對107年11月6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83號裁定表示不服,應視為提起抗告,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