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3號

醫師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楊惠欽林彥君曾宏揚

抗告人
吳建興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醫師法事件,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抗議書,對107年11月6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83號裁定表示不服,應視為提起抗告,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曾 宏 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3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醫師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