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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號

原住民保留地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李協明孫奇芳黃堯讚

上訴人
胡正雄
訴訟代理人
徐瑞晃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東縣政府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第98條之2第1項分別有明文。是以,提起上訴,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惟迄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黃 堯 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原住民保留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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