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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2號

考績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戴見草黃堯讚吳永宋

抗告人
吳玉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間考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吳 永 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考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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