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6號
- 原告
- 許英岳
- 訴訟代理人
- 蔡坤展 律師
- 被告
-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代表人
- 許宗民
- 被告
- 鍾武田
許龍三
許志祥
許梅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事件,被告鍾武田之處所不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對被告鍾武田送達之文書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民國109年3月17日「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前依被告鍾武田之戶籍地址付郵寄送,遭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分別有被告戶籍謄本、退回信封等件附卷可稽。是被告鍾武田之所在不明已無從送達,依照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